-经2023年5月31日学校平安校园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校园道路交通行为,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要包括:
(一)对校园出入口和校园内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车辆停放场所以及其他与交通有关场所的管理;
(二)对车辆出入校园及在校园内行驶、停放等交通行为的管理;
(三)对行人出入校园及在校园内交通行为的管理;
(四)对校园内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进行处理或协助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五)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六)对其他与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实施门禁和来访预约管理,获得权限并进入校园内的车辆驾驶人、乘车人、行人及其他参与校园道路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保卫处为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履行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职能,负责制定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校园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开展交通安全检查并排除交通安全隐患,核验车辆、人员出入校园权限,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保障校园道路通畅、交通安全有序。
第五条 各单位应协助保卫处落实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定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配合教育、纠正和处理各类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督促本单位师生员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不得在道路上悬挂、设置影响交通的广告、宣传物品等;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坏或涂改交通设施、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
第七条 保卫处可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对车辆、行人等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或短时调整道路通行方案。
第八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等,须报保卫处备案;施工过程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结束后应恢复完好。
第九条 道路两侧的树木、路灯杆、标志牌、线缆等出现倾斜、折断或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况,相关责任单位应及时处置,排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条 机动车获得出入权限后方可通过校园门禁。
(一)学校产权的公务机动车拥有长期出入权限。
(二)教职工机动车每年向保卫处申请获得出入权限。
(三)因公需要入校的机动车由校内接待单位预约后获得出入权限,因私需要入校的机动车由师生员工预约后获得出入权限。
(四)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执行校内紧急公务时,可不经预约入校。
(五)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及大型货车、工程车等车辆进校,应由校内接待单位或个人向保卫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还应悬挂明显标志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特殊情况需接待单位派人陪同进出校园。
(六)其他机动车出入校权限应单独向保卫处申请。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入校权限人车分验,车辆驾驶人、乘车人均需提前获得出入校权限,方可通过校园门禁。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因举办大型活动等易引起相关路段交通堵塞的,活动举办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活动区域的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需保卫处协助的,应提前2个工作日报保卫处。
第十三条 机动车出入校门时应减速慢行,在校园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特殊路段限速依照相应限速标识执行。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或交叉路口,应减速慢行,让行人和非机动车先行。机动车在校园内禁止鸣笛;在校园内使用灯光应当符合交通规范,夜间不得随意使用远光灯。
第十四条 校园主干道两侧、教学核心区、楼宇出入口、车辆和人员密集区通道等区域严禁停放机动车,已施划停车位的除外。车辆在停车位停放应遵守规范,停车入位,不得跨压停车线。
第十五条 停放在校内公共车位且超过3个月未使用的机动车,车主应及时向保卫处说明情况,逾期将按无主车进行拖移或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在校园内停放机动车,应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停放费用。
第四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实施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注册管理,未实名登记注册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校园内行使和停放。电动自行车包括但不限于电动两轮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等电力驱动的非机动车。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出入校园时,应减速慢行,主动配合核验身份。
第十九条 校园内通行的非机动车,应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16周岁;电动自行车可在驾驶人后部固定座椅内限载1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搭载6周岁以下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搭载人员;
(二)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特殊路段限速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在已实施人车分流路段,应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不得在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上行驶;在未实施人车分流路段,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四)通过人行横道或交叉路口,应减速慢行,让行人先行。
第二十条 驾驶非机动车时严禁有以下行为:
1.超速行驶、并排占道行驶、曲折竞驶或逆向行驶;
2.双手脱把、使用手持电话等影响安全行驶;
3.其他存在交通安全风险的驾驶行为。
第二十一条 非机动车在校园内应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区域内。校园主干道两侧、教学核心区、楼宇出入口、车辆和人员密集区通道等区域禁止停放非机动车,已施划停放区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停放在校内公共停车区域且超过6个月无人使用的非机动车,保卫处将联合相关部门按无主车予以清理。
第二十三条 共享非机动车企业在校园内运营,应向保卫处递交入校服务承诺书,承担安全责任和秩序维护义务,并按照学校要求派驻人员入校做好共享车辆的维保及停放秩序维护工作。未经许可的非机动车企业严禁在校园内运营。
第五章 行人管理
第二十四条 行人出入校门应主动配合身份核验,出入校门时不得走机动车通道。
第二十五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不得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上逗留、嬉戏或使用滑板、旱冰鞋、平衡车等滑行工具。
第二十六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或没有人行横道的路口,应当在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
第二十七条 学龄前儿童、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病患者等在道路上行走,须由监护人带领或看管。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并报告保卫处。保卫处24小时服务电话87541110(主校区)、83692999(同济校区)。
第二十九条 保卫处接到交通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工作人员赶赴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道路畅通。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各单位应督促本单位人员遵守本办法之规定,并配合保卫处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校园内出现机动车违反本办法的,保卫处根据情节轻重,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并记违规1次。必要时可对违停车辆采取张贴违停告知单、锁车或牵引车辆等措施,因牵引车辆产生的费用由车主承担。
1.车辆不按规定停放且劝离无效或无法劝离;
2.一年内3次超速达20%至49%;
3.不服从交通管理且造成道路拥堵;
4.鸣笛或使用远光灯且劝阻无效;
5.碾压草坪或人行木栈道;
6.其他影响道路交通等。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记违规1次。一年内出现两次同类违规行为的,取消违规车辆3个月正常通行资格或校园出入权限。
1.闯红灯;
2.逆向行驶;
3.在禁止通行路段强行通行不听劝阻;
4.超速达50%至99%;
5.大型活动不服从交通管控,随意停车等造成道路堵塞;
6.其他涉嫌危险驾驶等。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违规车辆当年正常通行资格或校园出入权限。
1.强行冲撞校门或故意堵塞校门通道;
2.超速达100%及以上;
3.在校内造成严重交通事故;
4.不服从交通管理且与执勤人员发生冲突;
5.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及大型货车、工程车等不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6.涉嫌酒驾、醉驾、毒驾等。
对多次出现同一违规行为或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加重处理,由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或由保卫处公开通报,直至取消该车辆正常通行资格或校园出入权限。对涉嫌酒驾、醉驾、毒驾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机动车一年内违规次数累计达到4次,取消该车辆一年正常通行资格或校园出入权限。
第三十二条 对校园内出现的非机动车和行人违反本办法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以下方式处理:
1.未造成交通事故的,由保卫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2.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的,师生员工由保卫处向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通报,非师生员工由保卫处暂停或取消其校园门禁通过权限;
3.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或他人重大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一年内多次出现同一违规行为或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加重处理,由保卫处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出具工作建议,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该建议及有关规定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理,非师生员工由保卫处取消其校园门禁通过权限。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之规定且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违规处理情况作为各单位平安校园建设评优表彰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科技大学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校办发〔2000〕13号)同时废止。学校其它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