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规定》,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应严格按公安机关公布的燃放时段燃放。严禁在本校区教学区(含同济广场、宝隆广场)、工作区(含行政楼、图书馆、中小学、幼儿园、塑胶体育场等)、学生宿舍区、单身职工宿舍区燃放烟花爆竹。若违反本条规定,将按《规定》第八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交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 校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经得许可,不得经营烟花爆竹;燃放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布的品种和规格的,由保卫部门协助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第四条 严格遵守"谁分管,谁负责"的区域责任制,社区具体负责居民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居民的宣传,提前组织居民对本楼栋(包括走廊及屋面)易燃物等杂物进行清理打扫,严防由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的火灾发生;校区内各单位在春节期间要指派专人值班,切实加强对分管区域安全的管理,及时制止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若发现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况应及时举报(举报电话:83692999或110);保卫部门要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处置预案,加强巡逻、检查,指导、协助、配合各单位,确保春节期间校区的安全。
第五条 对违反《规定》及《治安管理法》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