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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校区养犬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11-07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维护同济校区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校园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规定和《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结合本校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区各单位和个人(含居住在院内的附属医院职工)应当遵守本规定。各单位、社区居委会应当在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和居民中广泛开展养犬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并协助学院保卫办、社区居委会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按《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校区的教学工作区(医学试验动物中心经上级批准养犬除外)、管理服务区、学生宿舍区、单身职工宿舍区为禁止养犬区。

第四条  按《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校区内居民区为限制养犬区,每户只准养一只,禁止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凡在居民区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而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若调解无效,可请求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处罚,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  禁止无证养犬。个人养犬必须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办证前应当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据动物检疫证明,并与住宅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社区)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第六条  禁止携犬进入教学工作区(含宝隆广场,同济广场及周边道路、体育场内)、管理服务区(含行政楼、图书馆周边及道路)、学生宿舍区、单身宿舍区遛犬。携犬出户须带养犬登记证,为犬束犬链,挂犬只标识;携犬出户还须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维护居民区环境卫生。

第七条  犬只伤害他人,受害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予以处置,养犬人随后应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诊治发生的费用养犬人先予支付。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养犬人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批评、劝阻。养犬人若违反本规定且不听劝阻、警告,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和《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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