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校园秩序,确保师生员工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校园秩序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1、禁止机动车开快车、摩托车飙车、自行车带人。机动车车速应限制在10公里/每小时以内。
2、禁止机动车、摩托车、自行车随意停放在主干道及人行道上,各类车辆应按划定位置停放。
3、严禁在校区内(含工作区、生活区、学生区)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院内(含居民区)禁止无证经营。
4、禁止在宝隆广场、同济广场、体育场、行政楼及图书馆周边、校园主干道等院内公共场所遛狗。
5、禁止晨练噪音干扰学生早自习,各类晨练活动必须于早晨7时(夏季作息时间)和7:20(冬季作息时间)前结束。禁止在教学区进行晨、晚练活动。
6、禁止在院内房屋墙壁上乱写乱画及张贴各种宣传资料。禁止在院内乱设广告标牌。
院内各单位、各部门、各社团组织及院外经营企业,凡在校区内举办各类活动,须提前征求保卫部门的意见,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以确保良好的校园秩序。
请各单位及广大师生员工认真遵守和贯彻执行以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