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公安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同济校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校区安全工作分二级管理,管委会为一级,管委会主任是校区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副主任被委托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校区各院、系、所及大学有关单位在同济校区分支机构,直辖单位为二级,二级单位的安全责任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三条 校区保卫办公室为全校区消防安全监督与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参加校区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并将会议精神传达到全体职工,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及学校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教学、科研、生产等活动统筹安排,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本单位消防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人员保障。
3.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与下属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组织制定本单位灭火与疏散应急预案,建立本单位义务消防队。
4.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
5.对员工开展消防安全的教育,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定期进行灭火演练。
6.加强对本单位消防设施、消防器材与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与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与安全出口畅通。
7.积极整改保卫部门与公安机关下达的消防安全隐患。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有重大火灾隐患,经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的。
2.发生火灾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火灾情况推卸责任的。
3.违反消防法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4.埋压、圈占消防栓或损坏、挪用消防设施与器材的,对过期灭火器不维修换药。
5.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6.在易燃易爆或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或使用明火的,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的。
7.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不合格或未经公安消防机关验收取得合格证,擅自施工和使用的。
8.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不合格,擅自使用或开业,或未经申报批准擅自举办大型集会、歌舞晚会、招聘或演讲等大型群体性活动。
9.使用不合格电器、电线电缆、燃气用具、或违规使用电气燃气用具的。
10.营业场所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或堵塞通道、安全出口,生产、经营、生活三合为一的。
第六条 保卫工作人员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1.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消除的。
2.利用职务之便,为用户购买假冒伪劣或不合格消防器材的。
第七条 对于违反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行为之一而造成一般火灾事故的,视火灾经济损失大小及火灾伤亡人数报学校党委和行政,对二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扣除人民币5000元及以下奖金。造成重大火灾或人员死亡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同济校区保卫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布之日起实施。